1.对甲醇燃料国家有什么规定 ?

2.销售散装汽油未实名登记处罚依据

3.乙醇燃料的介绍

4.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2016修正)

车用汽油生产许可证_车用汽油生产许可证图片

甲醇燃料一般分为甲醇汽油和甲醇柴油。

2009年7月2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称, GB/T 23799-2009 《车用甲醇汽油(M85)》标准正式批准颁布,并于12月1日起实施。M15标准还在制定之中,但是业界对此表示欢迎,因为只有这份标准推出之后,才意味着甲醇汽油有了国家标准意义上的"合格产品"。

2009年11月1日中国首个《车用燃料甲醇》标准已获得批准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车用燃料甲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安全等,适用于车用燃料甲醇的生产、检验和销售,是把甲醇从化工产品向燃料转变的合法依据,以车用燃料甲醇为基础调配各种比例的甲醇汽油。

甲醇燃料是利用工业甲醇或燃料甲醇,加变性醇添加剂,与现有国标汽柴油(或组分油),按一定体积(或重量比)经严格科学工艺调配制成的一种新型清洁燃料.可替代汽柴油,用于各种机动车,锅灶炉使用。

对甲醇燃料国家有什么规定 ?

一、流动加油车属于运输化学危险品的特种车辆,严禁以任何形式在闹市区范围从事加油行为。

二、从事成品油销售的企业或个体配备的小额配送车,必须拥有《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随车持有车辆及司押人员的资质证明和成品油配送合同以及购油出库证明。

三、从事成品油运输的企业或个体配备的成品油运输车辆,必须拥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只准按照指定的用途将油料从来源地运往委托方指定地点,并随车持有相关车辆及司押人员资质证明和承运的单据。

四、为企业自用而配备的小额配送车,必须拥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随车持有车辆及司押人员的资质证明和企业购油单据。

销售散装汽油未实名登记处罚依据

没有明确规定,,网上有些反对的是因为做这个大部分是小作坊,没手续,一般营业执照可以办的。有些地方消防还是鼓励用的,因为甲醇燃料比液化气安全,基本不会爆炸,水可以泼灭。甲醇燃料,(也有叫醇燃料,醇油,环保油,节能油,碳氢油等等),相信大家都有基本认识,就是甲醇(工业酒精,微毒,正常接触没事,只要不是当水喝,对人体没特别伤害,精甲醇燃烧后是二氧化碳和水,无危害)加水和一些化工助剂勾兑而成,既然是勾兑,就无需生产设备,而且因为简单,所以对操作人员要求不高,不需要什么特别化工基础,有很多新手问我,一天能生产多少?其实你一人一天生产一百吨都没问题,产量不是销量,所以能销多少才是王道(探讨店话1525--261--8-- 6)。做这行起步门槛比较低,一般投资两三万就可运营,当然继续发展壮大,肯定要后续资金,正因为投资小,回报快,目前在全国迅速兴起,这两三年发展迅猛,目前主要用作餐饮和工业燃料,有些地方已经饱和,有些地方还是空白。

乙醇燃料的介绍

依法给予该加油站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当场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罚款20000元、对责任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购买散装汽油未实名登记被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天。

一、为什么私卖汽油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一)根据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3条、第6条、第27条的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且,只有企业而非个人才可以从事成品油零售。该办法所说的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等替代燃料。

(二)根据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第35条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可见,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相关危险化学品名录,“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柴油未在该名录中出现。

(三)刑法第225条第1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之一。我国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物品实行限制经营。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有资格经营。非法经营罪所指的“限制买卖物品”强调的是经过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为非许可不得经营的物品,否则,就不属于该条所指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汽油既属于成品油,又属于危险化学品。汽油不仅被部门规章,还被行政法规规定为非经许可不得经营。在没有任何安全设备或措施的条件下私卖汽油的行为,极易因储存不善引发爆炸等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私存汽油造成的危害

最简单的算法是一吨汽油(普通)燃烧后能够释放热能约6GJ(/ton),如果真能爆炸的话,设反应瞬间发生,就算1秒,那么爆炸功率相当于46Gw,一个普通的家用轿车输出功率约50kw,这个数相当于约1000000辆车同时撞墙的效果。

三、运输、销售散装汽油的危害:不安全。

四、对运输、销售散装汽油处罚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需要购买散装汽油时怎么办?

(一)如果是个人因生产、生活等需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应提供由所在社区(村委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散装汽油购买证明,然后就近到加油站购买。

(二)如果是单位因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需购买散装汽油的,经办人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散装汽油购买证明,然后就近到加油站购买。

(三)如果是机动车辆因途中燃油耗尽需临时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需提供、行驶证原件,经查验登记并经加油站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加油站工作人员负责送油、加油。

(四)关于加装散装汽油的管理规定

购买散装汽油,需携带本人有效件进行实名登记;无有效件的,必须凭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经实名登记后方能购买;若加油站遇到前来购买散装汽油而未带有效件的可疑人员,要拒绝销售并及时拨打110或直接报告当地派出所。

严禁向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汽油,严禁加油站给无牌照的二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加装燃油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自行车等车辆加油。严禁向塑料容器内加注汽油。

同时,严禁向塑料容器、非法上路车辆(无牌无证摩托车)、短时间内反复加油、暴力威胁等情况的车主加油。若遇特殊情况,请及时报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等武器、、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2016修正)

车用乙醇燃料也称为乙醇汽油,是指在不含MTBE含氧添加剂的专用汽油组分油(由炼油厂或石油化工厂生产的用于调合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油)中,按体积比加入一定比例(我国目前暂定为10%)的变性燃料乙醇,由车用乙醇汽油定点调配中心按国标GB18351—2004的质量要求,通过特定工艺混配而成的新一代清洁环保型车用燃料。

第一条 为节约石油,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军队、国家储备、特种储备、工业生产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调合组分油按照体积比例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百分之十的车用燃料。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地)、县(市)人民确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工作。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企业的设施改造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用乙醇汽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价格、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农垦总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内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和省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国家指定的调配企业负责在本省投资、建设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并负责调配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第七条 调配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将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调合组分油调配成车用乙醇汽油,并销售给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销售企业)或者车用乙醇汽油直供单位。第八条 调配企业应当保障本省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供应,并与销售企业或者车用乙醇汽油直供单位签订销售协议。

调配企业应当保证服务质量,并为销售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调配企业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同等质量同等价格。第九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价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第十条 建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调配企业的服务质量和销售价格等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销售企业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不得添加其它添加剂或者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以少充多。

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普通汽油的特殊使用单位,不得将内部使用的普通汽油对外销售。第十二条 销售企业对现有需要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储罐,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清洗和改造。第十三条 销售企业所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销售企业或者使用普通汽油的特殊使用单位向机动车使用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普通汽油的,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机动车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购买、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第十六条 行驶里程五万千米以上的汽车,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需要清洗油箱、油路和更换易受乙醇溶涨的塑料、橡胶配件的,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自主选择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清洗和更换。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到指定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清洗或者更换。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八条 调配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处罚;给销售企业或者直供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条 销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